你好,我是DS Hunter。又见面了。

新年也快结束了,我们终于可以谈一点略沉重一些的故事了。

前天我也和你预告过了,我们要谈的是爬虫引上的官司。这里我选择了两个故事,第一个是大规模爬虫惹上官司, 第二个是小规模爬虫惹上官司。两者对应的法律条款也各不相同。

实际上,爬虫虽然是个历史悠久的技术,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这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也会引发很多的争议。无论你是大公司,正规地使用爬虫对抗竞对,还是个人研发者,自己靠兴趣写着玩,都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而反爬虫惹上官司的故事,暂时还没有先例,不过这并不代表反爬虫不会惹上官司,只能说难度大了很多。总的来说,我们还是尽量保持善意吧。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那么不降低自己的道德底线,一般来说就能安全很多。

此外,这里先给你提两个醒吧。

第一,还是强调一下,文章的内容呢,都是我个人的一些见解。像开篇词里说的,我是一个纯纯的技术人员,不是专业法务,所以一切还是以公司法务的说法为准。咱们今天就当聊聊天,交流交流。

第二点,由于直接评论现实发生的事情,很容易引发名誉权问题。所以,老规矩,我还是会用A公司、B公司之类的称呼来描述。相信你们也猜得出是什么公司。不过,我可没有黑任何公司啊。

好了,那咱们就从大规模爬虫惹上的官司开始说起吧。

爬虫和不正当竞争?

首先是A公司侵犯B公司版权的爬虫案子。

某一年,A公司抓取B公司的用户评论信息,被B公司起诉了。

理由是,A公司大量复制B公司的评论,并且放在了自己的网站上。B公司认为,这样违背了商业道德与诚信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此外,A公司还使用了自己的图文标识,让公众以为双方是合作关系,属于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被卷入的还有C公司,C公司使用了A公司的服务,因此网站上也有B公司的Logo。

也就是这样,B同时起诉了A和C两家公司。

对此,A公司和C公司都有自己的说法:

最终法院定的结论是:

A和B服务模式几乎一致,构成直接竞争关系。A使用B的用户评论,会导致B的流量减少。此外,虽然A的抓取符合robots协议,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使用抓取到的信息。但是,对A公司的侵权使用Logo行为,法院认为,是为了表明信息来源,并无不当。

至于C公司,它虽然使用了A的服务,但并未扩散数据,而是将数据局限在了A的服务范围内,因此不构成共同故意,也就是不侵权。

这个事情会比较绕,比较烧脑,甚至我写这段话的时候都绕晕了自己好几次。我们纵览一下整个结论,就会发现一个问题:

爬虫呢?为什么法院没怎么管爬虫的事情?爬虫到底有罪还是没罪呢?

我知道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这个直接结论:爬虫到底有罪吗?

实际上,爬虫是一种行为,而法律不仅会根据行为来定罪,还会根据后果、性质等其他方面进行定罪。例如,故意伤人和正当防卫,都是“把别人打了”这个动作,但是我们不会直接说打人是否犯罪,还会考虑动作的性质。这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技术无罪”的来源。

因此,爬虫也一样,我们不能只考虑爬虫是否有罪,还要根据造成的后果、事件的性质等问题综合分析。当然,再强调一次,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这些法律指导思想也仅仅是我个人的想法,实际上法律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要让专业人士去讨论。

那么退回到这个问题,从抓取行为来看,法院提到:虽然遵守robots协议,但是不能任意使用抓来的信息。可能这个比较让人不解,那么我换个生活的说法,你就觉得这个判定没有问题了:

“购买菜刀需要实名制, 因此我实名制买的菜刀,是合法的。我要用买到的菜刀随便去砍人”

是不是这个就感觉明显违背生活常识,定罪没跑了?那么我们换回来:

“抓取数据需要符合robots协议。因此我遵守了robots协议抓取了数据,是合法的。我可以随意使用这些数据”。

这句话和上一句是完全一样的。虽然爬虫是个新领域,但是发生的行为实际上还是没有什么新意的。就想我前面提到过的那样,互联网其实没什么创新,就是把线下的事情搬到了线上。

从“买菜刀”的例子你就能明白“抓取数据”这回事了。技术本身,确实是无罪的。不过,也千万不要打着“技术无罪”的幌子任意妄为,使用技术去做有罪的事情,那就不能用“技术无罪”为自己辩解了。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做几个判断题了:

  1. 爬虫是违法的(错)
  2. 爬虫是合法的(错)
  3. 爬虫是否合法,取决于法院的心情(错)
  4. 爬虫是否合法,取决于使用场景以及性质(对)

三短一长选最长,你都懂的。这里的正确答案明显是第四个。这也就回答了大家一直以来的困惑:爬虫到底违法吗?是破解了才违法?那按键精灵违法不违法?为什么我们感觉正常的判了违法,我们觉得罪大恶极的居然没事?

原因啊,就是吃瓜群众的判断往往是着眼于行为本身的,而不是考虑后果。我们讨论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时候,多半是有争议的。通常,讨论行为人的思考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才是法律的思考方式。

爬虫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那我们再讨论这样一个案子,可能近期你也看到了:

A同学为了给自己的女朋友抢挂号资格,试了下自己的脚本,意外地发现自己的脚本非常好用。

于是,A同学决定,也帮别人抢。最终,抢号这件事变成了一门生意,A同学开始收费帮别人抢。

最终,A同学的行为被警方发现。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暂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里我们就不预测案件审理结果了。因为案件审理与多种因素有关,像是情节判定、认错态度等等各种因素。我们就只单独看一下这个例子里,爬虫是否又涉嫌违法了?

很多事情,我们在网上都会对违法行为有争议。我认为,可能是由于对法律并不了解的人,往往会混淆“违法”和“犯罪”这两个概念。严格来说,开车超速就是违法行为,但是这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中,违反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

我们单独看这个问题,爬虫是否涉嫌犯罪?

警察认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给的理由是,刑法286条(这个编号还真的很有计算机的感觉,早年有个CPU就叫286):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我们回到这个例子,回答几个问题。

首先,是条款里的关键词“故意”,他是主观故意的吗?

是的,就是为了赚钱。你总不能说我对钱没有兴趣吧?

其次,还是依据条款的提问。那就是,他是否造成了损失?

有。虽然我们暂时很难确定损失多大。可能有人觉得,只是插队啊,这没啥吧。

那么我们换个例子:假设你在北京,准备摇号获取车牌,忽然前面插队了1000人,你被挤出去了,这时候你是否觉得这1000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大部分情况下,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大家就能反应过来了。所以可以把自己代入到受害者角度来看看,问题就很好理解了。这里的争议主要在于损失有多大,毕竟可能会对“后果严重”有影响。

最后,我想问你一个问题:是否有证据?

有,自己发了帖子,全天下都知道是他干的。

这里,我作为一个技术人员,依旧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告诉你A同学是否犯罪,爬虫是否违法。不过总体总结下来,你就会发现,要想保护自己,核心还是两个字:低调!

低调驶得万年船,在爬虫界永远不会错的。

好了,今天的案例分析就到这里。最后,我再次和你强调一下,今天的分析只是我个人的一些观点,我是一个纯纯的技术人员,不是专业法务,所以一切还是以法律人士的说法为准。

结束的诗词就给大家一个祝福吧,新的一年里,祝大家:

工作富裕且合法,事业轻松又有钱。

我们年后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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