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的北京开始冷了,寒冬之中,很多人也在忧心目前的经济形式。相信你也已经听说了一些公司开始裁员的消息。聚美优品的高级副总裁刘惠璞,就针对这个话题发了一条微博。

他说这两天面试了几个候选人,它们离开上一家公司的原因都是公司裁员、组织调整等。这是他十六年的人力资源职业生涯里,第一次遇到候选者全是被裁员的情况。

其中,大部分候选者还希望自己的薪水能有所上调。刘惠璞表示,他们并没有做好过冬的心理准备。不过相信在过去,很多人都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冬天,“这还只是初冬而已”。

他还分享了一个故事,他朋友所在的公司想裁员又下不了手,只好停发了技术团队的季度奖金,并且不再涨薪。没想到的是,这个过去靠加薪都留不住的技术团队,居然无人因为这个决定离开。

其实读完这个消息,我都有点凉意,这个冬天的确有点冷了。Winter is coming,身处寒冬,要如何去面对公司的裁员呢?今天我就来讲讲裁员相关的那些事儿。

这两天我收到了不少类似的咨询,来访者的经历也都是大同小异。为了方便描述,我为主人公化名小蔡,来描述并分析这样的情况。

半个月前,小蔡所在的公司迎来了一阵寒风,上司找小蔡聊天,聊公司发展、小蔡的工作情况,最后却告诉小蔡,他要被裁员了。这不就是传说中的口头裁员了吗?小蔡一脸茫然,但是也不敢耽误时间,赶紧先找了新的工作。

可是,原公司却迟迟不签离职合同,也不谈裁员的赔偿问题,这该怎么办呢?

各种裁员形形色色,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并不都是法律条款规定里的模式。但是,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定,我们还是必须了解的。再怎么多变的裁员,也都脱离不了法律上劳动合同的那些内容。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还不到,但双方协商或是任一方提出,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不再继续履行下去。

一般情况下,按照方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可以分为三类:

解除方式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这三种解除。

1.协商解除

指公司和员工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也是最常用的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2.员工单方面解除

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辞职”。多数情况下,公司属于更强势的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法律赋予了员工无理由解除合同的权利。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有没有到期,公司有没有过错,员工都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合同。当然,如果是在试用期,员工只需要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给公司就可以了。

另外,如果公司有过错,员工还享有法定的解除权。这种情况下,员工甚至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并且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方面的过错,通常是指公司没有准时发工资,工资没发全,或没有依法给员工交社保等。这些情况,我们在专栏前面的文章里都分析过,你可以返回去详细阅读。

3.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还是刚刚说过的,法律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并不允许公司随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发生下面三种情况,公司才可以解除。

一是员工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比如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简历上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严重失职或是犯罪等。这种情况下,公司不需要赔偿。

二是员工没有过错,但是各种主、客观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这里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

比如说,前不久一些北京企业的外迁,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因为工作地点改变,公司和员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就需要解除一部分人的劳动合同,到了新地点再继续招人。

三是特殊情况下的经济性裁员。看到裁员两个字,相信你的神经都紧绷了起来。这也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一个重点,法律意义上的裁员究竟是什么?你们公司的所谓裁员真的合法吗?接下来我们详细解读。

经济性裁员

生活中,我们把某个公司集中、大规模地辞退员工叫做裁员,这其实只是一种笼统的称呼,并不准确。法律上的裁员,更准确应该叫做“经济性裁员”,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也是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所以,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流程,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经济性裁员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经济性裁员,其实是指特殊情况下,公司进行的有人数限制的辞退行为。

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

这里的人数限制是指,裁员在20人以上,或者不到20人,但占了员工总数10%以上。如果不符合这样的条件,并不能称为法律上的裁员。

公司裁员的流程,也有特定要求:

  1. 要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

  2. 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3. 实际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要注意,这里的第二条“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不是必须得提前审批,而是一种事后或事前的报告行为,也就是要让劳动行政部门知道这件事。这样,必要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监督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发生群体性维权事件。

经济补(赔)偿

如果裁员已成定局,对于我们劳动者来说,最关心的就是补偿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经济补偿金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一次性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这是法律上的解释。

我总结了下面四种情况,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算。

所以,如果你工作了4年,应该补偿4个月工资;如果工作了4年8个月,补偿5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了4年4个月,则补偿4.5个月的工资。

另外,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也就是说,把刚刚计算出来的月份乘二就可以了。

所谓的“N+1”补偿标准

从HR那里或者在网上,你可能经常听到经济补(赔)偿的“N+1、N、2N”的说法。这些其实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不过应用很广,在这里我也简单解释一下。

“N”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符合那四种情况时,公司给你的补偿。比如说你工作7年,N 就是7,你可以得到7个月的经济补偿。

“N+1”的背景还是刚刚我们讲过的,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种:员工生病受伤、不能胜任工作、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里的“1”也被称为代通知金,不是法律上的专有名词,其实就是指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提前30天通知而给的补偿。

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就需要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当然如果提前30天通知到了,就只需要按照N的方式,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2N”指的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般有下面两种。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两点:

  1. 这里“N”按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1”按上个月的工资来算。

  2. N和月工资的计算都有上限。公司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而员工月工资的标准,不高于公司所在地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如果超过三倍,只按三倍计算。

情景分析

现在我们再来看小蔡的问题。

第一个,口头裁员有效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需要用书面的形式,公司应用书面通知小蔡,而不能口头裁员。结合小蔡的描述,公司只是口头提出,但实际上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继续生效。

第二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找新的工作,签新的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关系继续,但是既然公司有裁员的意向,作为员工,提前找好新工作是无可厚非的,法律也不禁止。但在上一份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尽量不要签新的劳动合同,否则会让自已陷入被动。

比如说,原公司可能倒打一耙,以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严重影响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反而成了过错方,得不到补偿。再或者,公司变卦,不放你走了,对下家公司你就成了违约方。

这种情况下,建议小蔡找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必须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

思维法宝

最后,总结一下,如何面对裁员呢?

首先要判断你们公司属于哪种情况,到底是不是经济性裁员。结合我讲过的所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给自己准确定位。

第一,大多数情况下,你所遇到的不一定是经济性裁员,法律上对经济性裁员是有明确规定的。

经济性裁员,至少有三点要求:

如果公司裁员不符合这三个条件,都不属于法律上的经济性裁员。

另外,即使属于经济性裁员,公司同样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N。

第二,在你没过错的情况下,公司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要给你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法解除,还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三,如果裁员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频临倒闭,连工资都发不了,联系我们前面讲过的“老板跑路文章”,建议你灵活处理

我的建议是这样的:

  1. 首先能拿多少现钱是多少钱,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让公司打欠条,证明拖欠自已的款项。

  2. 拿不到钱的话,可以和公司协商,以物抵押,并要求公司办理手续证明这一点。

  3. 钱和东西都拿不到的话,不要死磕,及时止损,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离职手续,然后赶紧找到下一家。否则,公司人去楼空,你却人财两空,离职证明都没有,社保也有断档的风险。

  4. 离职后,仍然可以继续维权。自己的前途最重要,所以不要恋战,但是,对于该得的,找律师或者其他机构继续帮你维权就是了。

今天的主要内容是这些,对于裁员你还有别的什么问题吗?你有过类似的经历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家人、朋友。法律,是你最后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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