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刚兴起那几年,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虽说这调侃的是社交的匿名和隐私问题,但我也看到了其发展的另一面,也就是网络上有藏污纳垢的现象,最常见的就是一些黄色网站、论坛或是其他群组。
不过,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一旦涉及色情内容,相关人员可能会犯这些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赌博罪、诈骗罪等等。是不是听起来很吓人?就比如说,我们今天的主人公小赵。
小赵是个微信重度使用者,本人特别活泼,善于交际。为了方便跟同事的交流,他建了一个同事微信群。这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我们也经常这么做,但是,有一天,一个同事在群里发了一个小电影后,整个群就开始变味儿了。
当时,小赵正好加了几个所谓的“共享群”,手里有一些“资源”。于是,他开始在自己的群里转发这种内容。群很快活跃了起来,不少人也开始拉朋友进群,共享资源。小赵的内心越发膨胀,发的视频也越来越多。
最后被警方查获时,小赵的群里已经有500人,黄色视频也发了500多部。小赵心里是委屈的。因为他觉得自己只是单纯做分享,又没赚钱或做其他交易,怎么就被查了呢?
这种行为违法了吗?再进一步,如果小赵觉得这是个商机,开始“收费入群”,你又怎么看呢?
想要弄明白这事儿,我们先要了解这么几个法律知识。
淫秽物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色情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物品,通常有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形式。
不过要注意区分的是,下面两种情况,并不算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方面的科学作品,不能算淫秽物品。我们常说医生眼中无男女,也正是因为生理知识不等于色情知识。
一些文学、艺术作品,虽然有一些色情内容,但本身有艺术价值,也不能算淫秽物品。
明白了淫秽物品到底指什么,我们再来看看相关的罪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另一个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重点在于“传播”二字。传播上面提到书图影音在内的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就会被定罪。情节严重主要包括这么几种情况:
次数多: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
数量大: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比较大,比如说视频40个以上,就达到定罪条件了。
受众广:虽然传播淫秽物品的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观看、浏览人数很多,造成严重后果多,也符合定罪条件。
涉及未成年: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传播”和“牟利”都是重点。这个罪名是指为了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说白了,跟上面罪名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没有赚钱。涉及盈利的行为,自然要比单纯的传播行为严重不少。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我可以列举几个比较常见的情况,给你做个区分:
视频内容:单纯传播4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盈利传播2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
音频内容:单纯传播20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盈利传播10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
图片、短信、文章:单纯传播40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盈利传播20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
实际点击数:单纯传播的点击数20000次以上达到定罪条件,盈利传播的点击数10000次以上达到定罪条件。
也就是说,在定罪门槛上,涉及盈利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比传播淫秽物品罪更低。
那么相对应的,在惩罚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也要比传播淫秽物品罪重得多。一般情况下,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刑最高是二年,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能会判无期徒刑。
当然,如果你想了解更具体的定罪标准,可以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不理解的地方,也可以留言问我。
最后,我来说说,互联网的群组确责问题。2017年10月8日,国家出台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个规定一出来,我立刻就把自已建的好几个QQ群给解散了。
为啥呢?我们来看看这个规定,你就明白了。规定的名字很长,你不用背下来,记住这两句话就是了:
谁建群谁负责
谁管理谁负责
这两点,基本就是这个规定的核心内容了。也就是说,在群里有犯法活动,不但发布者要负责,群主、管理员也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群、QQ群、贴吧、支付宝群等,都属于这个规定里的互联网群组。比方说,有人在贴吧发黄色图片、违法信息,不仅贴吧要被解散,群主也就是这个贴吧的吧主,同样可能会受罚。
这也就是我解散群的主要原因了,没时间管,也不愿承担那么大的责任。这几年,群组可以算是传播淫秽物品的一个主要场所了,群主一定要清楚自己的责任,看客也得注意自已的行为分寸。
明白了这些,我们再来看小赵的问题,你应该就可以“审判”了。
小赵在微信群里传播淫秽视频,但是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应该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条件来判断。他传播视频的数量是541部,远远高于我们上面提到的40这个数字,显然已经构成犯罪,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了。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般会有二年以下的刑罚。
如果小赵建群同时还收费呢?那他就会构成,更严重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也会有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判三年到十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没收财产都在等着他了。
其实除了小赵这样的群传播犯罪,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就是黄色网站问题。千万不要小看黄色网站,一个小小的黄色网站,往往就有好几种犯罪。
比方说,在你浏览这些网站时,你的手机或者电脑可能会被瞬间植入木马病毒,防火墙和杀毒软件也无能为力。这样,你的浏览痕迹、个人信息和密码,甚至银行卡账户等都可能被盗取。
再比如和赌博挂钩的黄色网站。在黄色网站最显眼的地方,一般会有“澳门赌场”“六合彩”之类的赌博广告和链接。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更重,不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有可能成为组织赌博罪的共犯。而赌博链接,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成为共犯。
所以,任何一个黄色网站,背后都可能藏着个庞大的犯罪团伙,而一些无知的网站建设者和经营者,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如果只是为了点广告费,而去搭建黄色网站,往往会是拿着卖白菜的钱,犯着卖白粉的罪,成为真凶的替罪羔羊。
最后,我再回答一个很多人都问过的问题,在自已的电脑、手机里保存“黄色电影”,自己看,算不算犯罪呢?
事实上,在“2002年夫妻看黄碟事件”后,这类问题有了比较明确的共识。没有传播就不构成犯罪,但是有没有违法,目前还有争议。
比如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能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但在我看来,自已电脑或手机里保存的“黄色电影”,只要不影响别人,也别去传播,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我们最好还是注意一些,尽量不要保存类似信息,毕竟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万一被查到,丢人不说,也有被处罚的风险。网上就曾有新闻,说是有人在出国时,因为被查到电脑里的淫秽信息而受罚。不管你服不服,都得通过诉讼来解决,费时费力又费心呀。
讲了这么多,我来总结一下今天的内容,也是对于黄色信息的一些警示和劝告。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身违法,不管有没有赚钱,达到相应标准就是犯罪。即使达不到标准,也是违法行为,可能会被罚款或拘留。盈利传播,会有更重的处罚。
远离黄色网站,并拒绝提供技术服务。远离这类网站,可以更好保护隐私,防止财产被盗;拒绝提供技术服务,就是拒绝成为犯罪的帮凶和共犯,不至于为他们的行为买单。杜绝色情,就等于杜绝犯罪的衍生。
不要在群里发布违法信息。色情内容、恐怖信息、宣传暴力、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等内容,都要禁止发布和转发。
谁的平台谁负责。群主不是白当的,坐什么位置就要担什么责任。群主应该起到“净化”的作用,遇到有人发布上面那些违法信息,一定要及时制止和处理,不然就要共同担责了。
最后,我来留一个思考题,也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故事。
一个外企员工,因为在办公电脑里存了香港三级片,被公司发现后开除了。员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双方却始终争执不休。公司认为这一行为违背了公司行为准则,符合解雇条件,不用进行补偿。
员工则认为,他电脑里的电影,不是上班时间下载的,也没有任其他人知道,对公司没有不良影响,公司没有任何沟通就直接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要给他补偿。
这事儿,你怎么看呢?如果你是这家公司的老板,你又会怎么做呢?欢迎留言说出你的想法,有疑惑的地方也可以跟我讨论。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家人朋友,远离不法行为,从了解做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