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

老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因此对于员工因患病或成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因政府要求被隔离期间,其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题二: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后,其医疗期如何确定?

老周:企业员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问题三:员工在患病期间,医疗期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

老周:员工患病期间,因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

问题四:如员工因疫情未能返京参加工作,企业如何处理?

老周:1. 优先安排通过网络等在家办公模式来完成工作;2. 如果在家无法工作,则可以优先安排员工休年假等应当享受的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和正常工资标准相同;3. 如果员工因疫情长时间无法参加工作,则可以和员工进行协商,按不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4. 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资支付;5. 如因不合理原因,拒绝复工,则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

问题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老周: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因受疫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问题六: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处理用工关系?

老周:企业可以通过和职工重新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经营,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面临困难,员工和企业经营者尽量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共度难关。如确实需要裁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42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问题七:用人单位以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老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果用人单位强解除,此种情况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上述期限内的工资用人单位需要原额支付,并且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这种处理的后果是,该出的钱用人单位一分也少不了,并且还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题八: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属不属于工伤?

老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知的要求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但这里明确强调的身份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与此无关的企业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如果想要认定为工伤,目前比较困难。员工需要举证证明,再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一定要是因履行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考虑到该疾病的传播渠道特殊性等原因,很难完成举证责任。另外,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工伤。

问题九: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决定提前复工?

老周:企业不能自行决定提前复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49条第4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也有相关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的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行,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问题十:以“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对于租房的员工,能否要求房东减免房租?

老周:首先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果有因疫情减免约定的,则按约定减免。如没有规定,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可能因为疫情需要,在老家隔离期间无法居住租赁房屋,但这种期限相对来说比较短暂。另外往往承租人的物品也在租赁房屋中,这种租金并非承租人不能承受的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对承租人而言并不构成明显的不公平,司法实践中,以此要求减免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确因疫情原因,造成长期无法居住承租房屋,致使承租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这种解除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一般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

问题十一:对于企业承租的办公用房,因“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原因造成企业不能如期复工或者经营困难,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

老周:以北京为例,2020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其第二条措施就是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该条规定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上述规定具有约束力仅仅是针对承租的办公用房是属于国有企业。但是对于大多数私营企业来说,承租往往是非国有企业的房产,政府的态度是鼓励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也就是说其实大部分企业申请减免租金的难度很大。

对于承租房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餐饮、娱乐、旅游等业务领域的承租人,如果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的行政措施导致租赁合同履行受限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在保存证据的基础上先行与出租人协商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求法院对于房租损失进行减免或解除合同。

问题十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不如实履行申报义务或不如实陈述病情或拒绝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老周:如果明知可能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故意隐瞒,还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造成疾病感染他人的情况,均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出现题目中的各种情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比如拘留罚款等,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和受处罚人的劳动关系。

问题十三:2020年国家春节假期,有法定节日、休息日、延长假期,而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应获得保障?

老周: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决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其中,法定节日为三天,分别是:2020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这3天法定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补休来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除上述3天法定节日外,其余春节假期(包括延长的假期)应计入休息日,部分劳动者在休息日期间因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不能休假,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问题十四:对于因疫情影响收入锐减或无收入等情况,造成无法及时偿还银行信用卡或贷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老周:银保监会《关于出台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该通知对房贷逾期方面进行了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根据上述通知,各银行也已经出台了相关措施,对于确实因疫情造成临时性困难无力如期还款,应及时和银行取得联系,向银行说明情况,提出相关申请。

问题十五:疫情之下,承租人无力如期支付房租,出租人能解除租赁合同吗?

老周:受疫情影响,承租人可能会出现资金缺口不能及时支付租金,甚至出现逾期时间到了合同约定的解约标准,但是不建议承租人依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房租逾期即使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能不能解除,法院也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审查。更何况是在疫情期间,此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只要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逾期通常不会导致合同的解除。

所以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尽可能协商解决,以使各方利益最大化。

问题十六:单位不提供口罩,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老周:2020年2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丛亮表示,目前除了湖北以外的地区正在逐步复工复产,企业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未休假的工资报酬应该按照有关的政策保障落实。但是,上述讲话内容并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企业应尽其所能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这也是企业的责任。

如果因未带口罩而感染疾病,对企业而言可能会导致企业彻底封闭,员工全部被隔离。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开工防护要求行事,还会受到处罚,因此于情于理于法,企业都应尽其所能为员工准备相关防护措施,尽力为员工准备口罩,员工自身也需要自我防护,尽其所能自己准备口罩,为自己的家庭考虑,为自己的健康考虑。

问题十七:2020年2月3日到9日期间,北京市企业工资如何发放?

老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疫情防控必需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工资正常发放。

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该情形下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单位不得以缺勤或旷工为由扣发或减发工资,工资应正常发放。

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工资应正常发放。

评论